海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建设项目监理单位未按监理合同做好扬尘防治的监理工作的,或对发现的扬尘污染行为,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改正、并报告建设单位和有关主管部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第五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