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一条有效施工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第六十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