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二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生产、进口、销售或者使用不符合规定标准或者要求的锅炉,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