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三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未在期限内拆除分散供热锅炉且仍然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主管部门组织拆除分散供热锅炉,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