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大气污染防治措施/第五节 农林业和其他污染防治第四十条有效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林业主管部门在组织开展园林绿化时,应当根据大气污染防治、物种多样性、植物生长动态、生态系统功能、地理条件等需要,选择适当的绿化树种,减少植物源挥发性有机物排放。园林绿化单位在阳光直射和高温条件下应当减少园林修剪作业。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