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大气污染防治措施/第五节 农林业和其他污染防治第三十九条有效槟榔加工应当符合污染物排放标准,禁止未采取有效污染防治措施进行槟榔熏烤加工。槟榔加工行业污染物排放地方标准由省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市场监督管理主管部门编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并向社会公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加强槟榔加工污染监管,引导槟榔加工业规模发展,推广节能环保型槟榔烘烤技术。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