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矿产资源开采、加工企业应当实施分区作业,采用减尘工艺、技术和设备,采取洒水喷淋、运输道路硬化等抑尘措施,落实矿山生态恢复有关规定。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