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运输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应当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造成扬尘污染,并按照规定路线行驶。装卸物料应当采取密闭或者喷淋等方式防治扬尘污染。

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划定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运输路线,加强道路运输车辆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