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施工单位应当根据施工承包合同制定具体的扬尘污染防治实施方案,落实下列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一)在施工工地设置硬质封闭围挡,并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
(二)在施工工地公示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负责人及扬尘监督管理主管部门等信息;
(三)在施工工地出口设置高压冲洗车辆设施和沉淀过滤设施,施工车辆冲洗干净后方可上路行驶;
(四)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应当及时清运,在场地内堆存的,应当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工程渣土、建筑垃圾应当进行资源化处理;
(五)道路挖掘施工过程中,及时覆盖破损路面,并采取洒水等措施防治扬尘污染,道路挖掘施工完成后及时修复路面;
(六)建成区以及通往机场的主干道两侧各200米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混凝土总用量超过500立方米或一次性用量超过50立方米的,应当使用商品混凝土;
(七)施工工地建筑结构脚手架外侧设置密目式防尘网,在建筑物、构筑物上运送散装物料,应当采用密闭方式清运,禁止高空抛掷、扬撒;
(八)施工现场铺贴各类瓷砖、石板材等装饰块件的,禁止采用干式方法进行切割;
(九)法律、法规和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