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大气污染防治措施/第四节 扬尘污染防治第三十二条有效监理单位应当根据监理合同做好扬尘污染防治监理工作,对未按照扬尘污染防治措施施工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立即改正,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和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