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已修改

在城市市区内不得饲养鸡、鸭、鹅、兔、猪、羊、牛等家禽家畜。

居民饲养宠物应当遵守有关规定,不得影响环境卫生。宠物在城市道路、公园、广场、居民小区等公共场所便溺的,饲养人应当即时清除。不得携带宠物进入超市商场、宾馆、饭店等公共场所,不得携带宠物乘坐公共交通工具,不得在经营场所饲养宠物。

地方法规 · 鸡西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