鸡西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第三十一条已修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禁止的区域内进行露天烧烤或者为露天烧烤提供场地。经批准在其他区域进行露天烧烤经营的,应当按照规定时间、地点从事经营活动,设立垃圾桶等垃圾收集器具。经营活动结束后,应当恢复原貌,保持经营场地整洁。禁止进行露天烧烤的区域,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划定,公布。地方法规 · 鸡西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