鸡西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第三十条已修改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维护城市环境卫生,禁止下列行为:(一)随地吐痰、便溺。(二)乱丢果皮、纸屑、烟蒂、饮料瓶(罐、盒)、口香糖、塑料袋等废弃物。(三)未按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规定时间、地点和方式倾倒生活垃圾、污水、粪便。(四)在露天场所或者垃圾收集容器内焚烧树叶、垃圾以及其他物品。(五)从建筑物、车辆内向外抛掷垃圾等废弃物。(六)其他有损城市环境卫生的行为。地方法规 · 鸡西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