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已修改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维护城市环境卫生,禁止下列行为:

(一)随地吐痰、便溺。

(二)乱丢果皮、纸屑、烟蒂、饮料瓶(罐、盒)、口香糖、塑料袋等废弃物。

(三)未按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规定时间、地点和方式倾倒生活垃圾、污水、粪便。

(四)在露天场所或者垃圾收集容器内焚烧树叶、垃圾以及其他物品。

(五)从建筑物、车辆内向外抛掷垃圾等废弃物。

(六)其他有损城市环境卫生的行为。

地方法规 · 鸡西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