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0
Amended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维护城市环境卫生,禁止下列行为:
(一)随地吐痰、便溺。
(二)乱丢果皮、纸屑、烟蒂、饮料瓶(罐、盒)、口香糖、塑料袋等废弃物。
(三)未按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规定时间、地点和方式倾倒生活垃圾、污水、粪便。
(四)在露天场所或者垃圾收集容器内焚烧树叶、垃圾以及其他物品。
(五)从建筑物、车辆内向外抛掷垃圾等废弃物。
(六)其他有损城市环境卫生的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鸡西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