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设区的市(地)、县种子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种质资源库、种质资源保护区、种质资源保护地的种质资源进行日常监管,对盗取、损毁种质资源等违法行为及时予以制止,并向公安机关和省种子管理部门报告。

省种子管理部门负责对发生损毁的种质资源库、种质资源保护区、种质资源保护地的种质资源进行抢救和修复。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