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省种子管理部门应当分别建立农作物、林木种质资源库,根据需要建立种质资源保护区、种质资源保护地。建立种质资源库、种质资源保护区、种质资源保护地的,应当设立保护标志,加强保护和管理。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