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条例第四条有效县级以上农作物种子、林木种子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种子管理部门)分别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农作物种子和林木种子工作。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法定职责做好相关工作。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2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