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省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并组织实施本省种业发展规划,推动现代种业体系建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宣传普及种子科学相关知识,指导种子使用者科学用种,将有关部门履行种子管理职责所需必要经费纳入同级部门预算予以保障。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