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地下管线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七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地下管线建设单位、道路建设单位、主体工程建设单位未报送地下管线测量资料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