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地下管线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八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项规定,建设单位报送的地下管线测量资料不符合地下管线综合管理信息系统入库要求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