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六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管线单位未按照规定拆除废弃管线或者封填管道并报送相关信息和资料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