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地下管线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五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地下管线建设单位、道路建设单位、主体工程建设单位在办理施工审批或者道路挖掘审批前未确定地下管线竣工测量单位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