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地下管线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四条有效建设工程施工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未立即停止施工并采取保护措施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