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地下管线条例/第三章 运行维护第二十六条有效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地下管线安全运行监测系统,实行地下管线安全运行监测平台互联互通,加强对重点区域、重点部位地下管线的监测,做好事故防范、灾害防治和应急处置。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