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逐步开展对老旧小区地下管线的改造。地下管线权属不明的,由属地人民政府负责改造。

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