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地下管线条例/第二章 规划建设第二十一条有效在地下管线工程办理施工审批或者道路挖掘审批前,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应当确定地下管线竣工测量单位;依附于道路建设的,道路建设单位应当统一确定地下管线竣工测量单位;轨道交通、人防坑道、综合管廊等地下空间工程,主体工程建设单位应当统一确定地下管线竣工测量单位。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对地下管线测量工作进行跟踪检查。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