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做好下列工作:
(一)核实既有地下管线现状资料,按照施工方案和既有地下管线保护协议施工,依附于道路建设的,还应当按照道路建设单位安排的工期进行施工;
(二)发现未查明的地下管线,应当立即停止施工,采取相应保护措施,并报告建设单位;
(三)损坏既有地下管线的,应当立即停止施工,采取应急保护措施,并报告建设单位和管线单位;
(四)配合做好地下管线相关测量工作;
(五)其他依法应当做好的工作。
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