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测量单位应当在地下管线覆土前后或者非开挖施工管线工程投入使用前做好地下管线测量工作,并应当提交准确的地下管线测量数据文件和工程测量图等测量资料。

依附于道路建设的,测量单位应当对沿路各类管线进行竣工测量。

轨道交通、人防坑道、综合管廊等地下空间工程,测量单位应当对主体工程和连接管线进行竣工测量。

前款规定的测量费用纳入相应主体工程投资。

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