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地下管线条例/第二章 规划建设第十九条有效在既有地下管线区域内进行各类工程建设时,建设单位应当组织施工单位与既有地下管线单位签订保护协议。依附于道路建设的,由道路建设单位组织地下管线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与既有地下管线单位签订保护协议。对于可能涉及危险化学品管道的施工作业,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会同有关单位,制定施工方案,明确安全责任。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