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地下管线工程开工前,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应当委托测量单位进行规划定位放线;依附于道路建设的,由道路建设单位委托测量单位进行规划定位放线。未进行规划定位放线的,不得组织施工。

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