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地下管线条例/第二章 规划建设第十七条有效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应当委托设计单位进行地下管线工程专项设计。依附于道路建设的地下管线,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应当向道路建设单位提供地下管线工程专项设计方案,由道路建设单位委托的设计单位进行综合设计,形成地下管线与道路工程综合初步设计文件和综合施工图。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应当配合道路建设单位将综合施工图报送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经审定的综合施工图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经原施工图审查机构重新审查。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