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办法第四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慈善工作,加强对慈善组织和慈善活动的指导、监督、管理和服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支持基层慈善组织建设,指导和监督本区域内开展的慈善活动。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2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