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慈善事业发展作为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以及相关专项规划。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慈善活动监督管理和服务能力建设,建立健全慈善工作组织协调机制,将慈善活动监督管理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