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办法第三十二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建立慈善组织及其负责人信用记录制度,并向社会公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每年选择一定数量的慈善组织,委托专业机构对其慈善财产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评估,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并纳入慈善组织及其负责人信用记录。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2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