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鼓励全社会共同参与慈善活动。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应当动员干部职工带头参与慈善活动。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应当结合职责,动员社会力量开展慈善捐赠和志愿服务。

鼓励企业通过款物捐赠、支持志愿服务、设立基金会等方式,参与以扶贫济困为重点的慈善活动。

支持发展城乡社区慈善组织,鼓励设立社会捐助站点、慈善超市,发挥网络捐赠作用,方便群众捐赠。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