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意见办理规则/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已废止代表依法提出建议,是履行法律赋予的权利,代表人民管理国家事务、监督国家机关工作的重要形式。自治区各级国家机关和组织应当予以高度重视,切实尊重代表的权利,认真研究处理代表建议并按规定时限答复代表。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