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意见办理规则/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已废止本规则所称代表建议,是指代表在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和闭会期间以书面形式,向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意见。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