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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内法规法规部门文件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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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意见办理规则/第三章 代表建议的交办和办理

第十九条

已废止

代表对建议办理结果不满意,可以要求承办单位重新办理并答复代表。需要重新办理的,承办单位应当在1个月内再次答复。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

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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