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意见办理规则/第三章 代表建议的交办和办理第十八条已废止在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提出的代表建议,有关承办单位应当在交办之日起三个月内办结答复代表。对综合性强、涉及面广、处理难度大或问题反映比较集中的建议,承办单位应当重点研究,不能在三个月内办理答复的,经交办机关同意,并向代表说明情况后,可以延长办结时间,但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在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提出的代表建议,承办单位应当在交办之日起三个月内办结答复。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