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意见办理规则/第三章 代表建议的交办和办理第二十条已废止承办单位对代表建议的答复,应当按统一的格式行文,由承办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发,并加盖本单位公章。对代表建议的答复应当同时抄报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答复代表的文件应当同时抄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办事机构。承办单位对代表联名提出的建议,应当答复联名的各位代表。代表建议及其办理情况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交办机关、承办单位和代表应当依法承担保密义务。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