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已废止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结束后,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应拟定代表建议交办方案,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研究决定后,及时召开交办会议,统一交由自治区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有关部门、组织以及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认真研究办理并答复代表。
代表在闭会期间提出的建议,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应当按照建议内容及时交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属部门、监察委员会、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有关部门、组织以及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研究办理并答复代表。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