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已废止

承办单位对代表建议应当及时研究,对不属于本承办单位职责范围内的代表建议,应当在收到代表建议的十个工作日内,向交办机关说明情况,经同意后退回,不得滞压或者自行转办。

承办单位合并、撤销或者部分职能调整,由继续行使其工作职权的单位负责。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