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意见办理规则/第三章 代表建议的交办和办理第十三条已废止承办单位对代表建议应当及时研究,对不属于本承办单位职责范围内的代表建议,应当在收到代表建议的十个工作日内,向交办机关说明情况,经同意后退回,不得滞压或者自行转办。承办单位合并、撤销或者部分职能调整,由继续行使其工作职权的单位负责。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