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议案处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代表提出议案是执行代表职务,参加行使国家权力的重要工作。人大专门委员会和有关机关、组织应当履行法定职责,认真处理代表议案,提高议案处理工作实效。自治区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兵团和地区人大工作委员会及其工作机构应当为代表议案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为人大代表提出议案提供服务。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