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议案处理办法/第五章 附则第二十一条有效本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2000年1月20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议案和建议、批评、意见办理办法》同时废止。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