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1

In force

本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2000年1月20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议案和建议、批评、意见办理办法》同时废止。

Local Regulations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