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专门委员会审议代表议案,需要征求有关机关、组织意见再进行审议的,应当在大会闭会之日起一个月内,将代表议案交由有关机关、组织研究。有关机关、组织应当在收到议案后三个月内向专门委员会提出意见。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