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议案处理办法/第四章 代表议案的处理第十八条有效相关工作委员会在研究处理代表议案时,可以采取邀请提出议案的代表参加调研、座谈等方式,加强联系和沟通,听取提议案代表对议案处理的意见。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