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权举报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的违法行为,依法向有关部门了解食品安全信息,对政府有关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

收到举报的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及时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举报人;对查证属实的举报,按照自治区食品安全举报奖励有关规定对举报人给予奖励。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