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二章 一般规定第十条有效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应当诚信自律,守法经营,对社会和公众负责。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生产经营活动应当符合食品安全、环境保护、消防、安全生产等要求,保证所生产经营的食品营养、卫生、无毒、无害。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6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