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采取奖励、资金资助等激励措施,提供技术培训、完善公共服务,扶持具有本地特色、传统特色的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健康发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需要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建设、改造适合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生产经营的集中场所,鼓励社会力量参与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集中生产经营场所和街区建设,实行集中管理;鼓励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改进生产经营条件,提高生产能力,扩大经营规模,逐步向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转型。鼓励食品摊贩进入市场、店铺等固定场所经营。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6月1日